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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7日)

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是党的十七大根据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建立两化融合示范区,是推进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重要平台。为引导、推进各地大力推进两化融合,发挥示范效应,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格局,省经信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组织做好两化融合示范区的创建、申报工作,着力推进本地区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进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区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产业集聚区,可申报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推进两化融合的组织、技术、设施和资金保障;

  (二)分别在企业、产业、区域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两化融合示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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