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街镇和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及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及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嘉定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扶持重点。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具体使用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总部设立、企业上市、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等情况的需要,以贴息贴费、补贴投入、配套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评审、分级负责。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街镇提出财政扶持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属于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区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街镇财政扶持项目由街镇负责评审,区级财政扶持项目由区职能部门负责评审,必须街镇财政资金配套的,需报街镇批准。
(三)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九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经评审后报政府批准的财政扶持项目,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镇、区职能部门的评审结果以及区镇两级政府的批准意见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以国库直拨的形式将资金拨到项目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两次,若有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单位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