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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专项资金的使用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总部设立、企业上市、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引进、促进就业、节能减排、融资担保等情况的需要,但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3、扶持资金纳入区级统一支付平台,由区财政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并全部实行国库直拨,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扶持资金,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4、扶持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区级单位部门预算;街镇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街镇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垫付的街镇扶持资金,年终通过财力结算予以扣减。
  三、加强财政扶持工作管理
  1、区政府成立由分管财政和分管产业的副区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财政扶持领导小组,统一和规范全区财政扶持政策和扶持行为。
  2、各街镇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全面梳理自行出台的对企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行为。对于经发现查实仍然存在违规扶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扣减有关街镇财力,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财政扶持工作,并落实好街镇的扶持资金配套事宜,指导街镇开展财政扶持工作。
  4、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对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
  5、本意见于2011年上半年在部分镇进行试点,年底全面推行。

  附件:嘉定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嘉定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区财政根据不同的产业扶持政策,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及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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