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街镇、工业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谁引进、谁得益、谁负责”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引进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租赁型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信息互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2、区建交委将建筑领域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于12月13日之前反馈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整理,并于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汇总上报。
3、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于12月28日之前将执法检查阶段的相关进展情况和统计表反馈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将检查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