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按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推荐。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
(三)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款期内)。
(五)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息比率。
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 5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50%。
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40%。
3、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3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30%。
(六)拨款程序:由区财政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区科委,由区科委报区联席会议审批。请款时,由区科委据联席会议批文,向区财政发请款函,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拨至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区科委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不属于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按《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均应与区科委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凡由几个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承担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应自合同或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抄送区科委备案。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指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