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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建设创新型城区,大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扶持、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1998〕27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低于31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发展基金、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区“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和区高新技术财政贴息资金四部分组成。同时,街镇、园区对获得单项支持金额在20万(含20万)以上的企业(项目)需给予不低于区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20%的资金配套。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企业(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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