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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的通知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时间跨度为2010年,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宝山区规范和完善街镇、园区财政扶持政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财政扶持政策应做到:
  聚焦重点发展产业。各街镇(园区)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突出扶持重点,加大政策聚焦力度,着力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对“三高”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实施财政扶持。
  区级统一管理。加强区政府对规范财政扶持政策工作的领导,制定区级统一的财政扶持政策,街镇(园区)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的工作集中由区财政统一实施。
  规范财政扶持方式。财政扶持资金应纳入街镇(园区)部门预算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坚决杜绝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国库直拨,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扶持资金,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严禁垫资验资行为。加强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企业的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账户、违规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对用于垫资的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禁止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行为。
  (二)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管理
  推进“镇财区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全面推进“镇财区管”改革,切实落实“预算统编、账户统设、收付统管、采购统办、票据统领”等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对街镇(园区)财政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本区“镇财区管”激励考核办法,引导各镇积极推进“镇财区管”改革。
  完善财政预算管理。街镇(园区)财政部门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街镇(园区)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隐匿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规范账户和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实行街镇(园区)账户统一设置。要全面清理现有账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户管理规定,合理设置财政专户,减少财政专户开设,对同类资金要实行同一账户分账核算。实行票据统一管理。区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街镇(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票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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