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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完成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等外、内业地名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完成1:1万及1:5万地名普查工作图的标注工作。
  (2)区民政局完成区划地名的信息采集,标注地图和地名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普查工作图和地名信息数据移交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水务局(海洋局)完成区域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水库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标注地图和地名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普查工作图和地名信息数据移交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的主要工作
  (1)完成地名信息在采集系统中的录入和相关地名成果表格的打印、装订等工作;做好普查成果的自查自纠,自查合格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根据本区地名普查工作图制作完成1:1万地名普查成果图。
  (3)完成本区地名信息导入1:5万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和完成1:5万地图图形和地名属性的关联工作。
  (4)完成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5)完成本区地名普查试点成果的统计等工作。
  (三)第三阶段:验收和上报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
  1.完成1:5万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2.完成本区地名普查成果立卷归档工作。
  3.汇总上报本区地名普查成果。
  4.迎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地名普查成果开展检查验收。
  5.全面完成总结表彰等其他各项工作。
  五、组织机构
  本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规划土地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海洋局)、区财政局有关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交通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海洋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镇、园区为成员单位。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名办。各街镇、园区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确定普查工作人员。
  (一)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订地名普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部署地名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3.协调解决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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