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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教通〔2012〕104号)


各市州教育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现将《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为规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2〕7号)、《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 违约处理机关
  1-1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拒绝到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由湖南省教育厅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1-2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任教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育岗位的,由其任教学校的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2 违约处理程序的启动
  2-1 免费师范生主动提出违约申请的处理程序启动
  2-1-1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本人主动提出违约申请,有权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处理机关(以下简称“处理机关”)应予以受理。免费师范生主动提出违约申请时,应向处理机关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⑴违约书面申请书(1份);
  ⑵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后退还本人);
  ⑶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后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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