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书等文书后,到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领取经营场所审查申请表和提交材料告知单;
2.申请人到规划、各乡镇政府办理经营场所合法性认定证明;
3.申请人在取得经营场所合法性认定证明后,将证明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开展城乡市容环境审查工作,并做出出具或不予出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决定。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开始施行,原《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127号)自行废止。
附件: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3.规划部门经营场所合法性认定证明
4.乡镇政府经营场所合法性认定证明
附件1: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位于北京市
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撤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
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2: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政市容委、乡镇政府):
本人申请将北京市
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作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向社会各界做出如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