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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2)授权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
  由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之外的地区,授权经营地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使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对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要求
  1.乡镇政府、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等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证明内容应明确包括“该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设”,或“该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设”。
  2.县住建委或政府部门在确定一年内拆迁的地区及重点整治地区后,应及时函告乡镇政府、工商、卫生、环保、市政市容委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授权部门不得为该地区的住所(经营场所)出具使用证明,工商、卫生、环保等审批部门不得为该地区办理证照手续。
  3.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政府授权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要其它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关于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查范围内(以下简称审查范围内)出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建立市政市容、规划、各乡镇政府等多部门的经营场所审查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对用作经营场所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市容环境审查与监督整改工作。
  (一)职责分工
  1.延庆规划分局负责审查范围内非乡镇属地区域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并出具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见附件3),证明内容应明确包括“该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设”,或“该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设”。
  2.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查范围内本乡镇属地区域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并出具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见附件4),证明内容应明确包括“该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设”,或“该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设”。
  3.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审查范围内建筑物用作经营场所的城乡市容环境审查及监督整改工作,并结合各乡镇政府、延庆规划分局的经营场所合法性认定证明,做出出具或不予出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决定。
  (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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