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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3)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第一排房产。
  2.使用上述范围之外其他地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的,授权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使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
  5.《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关于一般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一)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授权以下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1.使用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2.使用旅游景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旅游区管理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使用原属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以及使用农村地区不属于临时建筑物和纳入规划的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出具证明。
  (1)授权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
  ①县城范围内:东以大秦铁路为界,其起止点为北起米家堡铁路桥与团结路交汇处,经大秦铁路,南至陈家营铁路桥到莲花池织布厂红绿灯;南以快速路延长线和百泉路为界,其起止点为东起莲花池织布厂红绿灯,沿八达岭快速路延长线,至原前门环岛,经百泉路,达延康路交汇处,包含司家营村、东杏园村、百眼泉村;西以延康路、西丁路为界,其起止点为百泉路与延康路交汇处,沿延康路向北,经环湖南路,至谷家营村,向北过妫水湖,走西丁路与团结路交汇,包括谷家营村、西屯村;北以团结路为界,其起止点为西起西辛庄,东至米家堡铁路桥。
  ②旅游景区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头一排的房产。
  ③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头一排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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