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庆工商分局修订的《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实施意见
(延庆工商分局 二О一一年三月)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确保我县辖区内市场主体依法正常经营。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7〕7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以及《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对我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一年内并不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临时建筑物和未纳入规划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无规划批准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二)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使用下述范围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的,授权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1)。
(1)县城范围内:东以大秦铁路为界,其起止点为北起米家堡铁路桥与团结路交汇处,经大秦铁路,南至陈家营铁路桥到莲花池织布厂红绿灯;南以快速路延长线和百泉路为界,其起止点为东起莲花池织布厂红绿灯,沿八达岭快速路延长线,至原前门环岛,经百泉路,达延康路交汇处,包含司家营村、东杏园村、百眼泉村;西以延康路、西丁路为界,其起止点为百泉路与延康路交汇处,沿延康路向北,经环湖南路,至谷家营村,向北过妫水湖,走西丁路与团结路交汇,包括谷家营村、西屯村;北以团结路为界,其起止点为西起西辛庄,东至米家堡铁路桥。
(2)旅游景区至县城连接线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第一排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