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林水局、农林水利(务)局,开发区、高新园区、花园口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长兴岛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方案制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市局决定成立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程爱民 市水务局副局长
成 员:
邵宏胜 市水务局水资源处处长
陈福巨 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处长
李 伟 甘井子区农发局副局长
韩志红 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刘 军 金州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日有 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刘可富 瓦房店市水利局副局长
邓德磊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副局长
尹相林 庄河市水务局副局长
刘道全 长海县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吴峻峰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建设局
侯希利 高新技术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
张全勇 花园口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水资源处(联系电话:82721526),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以及对方案在实施中的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邵宏胜(兼),副主任:初永生、闭德华。
二、工作及进度安排
(一)组织开展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负责本地区现有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摸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井位、井数、允许开采量、实际开采量等。城区由城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由市局统一制表,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后负责填报,要求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市局水资源处。
(二)对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1、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能够提供成井抽水试验材料、水质分析报告、取水工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并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做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依据。
2、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或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能提供成井抽水试验材料、水质分析报告、取水工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应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水资源论证,并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可做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