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关于“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为在大窑湾口岸实施分类通关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大连关区监管体系建设进程,定于2009年10月19日在大窑湾口岸(大窑湾港一期、三期码头)针对海运集装箱货物上线运行“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实施信息化联网监管。现将有关要求及通关作业流程调整事宜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09年10月19日零时。
二、系统运行监控范围:通过大窑湾港一期、三期码头离境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含口岸结关、转关/过境、“选择报关、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直通关、国际转运货物及国内外周转空箱等)。
三、对监管场所的要求:系统上线运行后,对在大窑湾口岸(大窑湾港一、二、三期码头)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包括“选择报关、口岸验放”货物),不再验核集装箱场站出具的纸质理货单,集装箱场站应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对于系统上线运行时仍不具备联网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能力的集装箱场站,其经营人应到有资质并实现与海关联网的监管场所或现场海关公共预录入进行数据传输。
四、海关将通过“大连海关出口物流监控子系统”向集装箱堆场、码头等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指令,有关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电子指令内容和纸质单据签章进行相关作业(具体通关流程详见附件)。
五、出口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有关运输企业及其代理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等相关企业,应注意系统上线后海关通关流程的调整变化,预先做好从业人员培训、业务调整等准备工作。
六、对于已入港放行但需查验的出口货物,由港务部门将货物运至海关查验场地。
七、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传输海运出口拼箱货物舱单时,须在提单号前添加“*”,出口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拼箱货物时,须在报关单的提单号前须添加“*”。
八、大窑湾海关查验值班电话为0411-8759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