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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纪恒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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