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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农委拟订的《关于本区推进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区推进稳定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工作,在总结前阶段浦江镇联民村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的要求,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总体要求
  在工作推进中,区有关部门和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指导。各项工作必须以法律政策为依据,按规范流程操作。各项决定要充分尊重民意,做到决策民主、透明公开。妥善处理好维护农户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建立区、镇、村三级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组织体系。
  在区级层面成立指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在有关镇级层面成立协调小组,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镇农管中心、镇土管部门、镇信访办、镇经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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