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原件3份);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六)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可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上免费下载及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依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依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