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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年龄已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
  (三)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四)报考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的人员应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等建筑类相关专业学历之一;报考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的人员应取得机电一体化、计算机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物业管理等机械、电气自动化、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学历之一。
  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且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的,经聘用单位推荐也可报考。
  第六条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 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150000M2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150000M2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二)居住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250000M2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250000M2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第七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自管房项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进行使用安全检查。使用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应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建筑防水、建筑装饰装修等进行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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