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通知
(湘农办〔2012〕76号)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办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公布,湘农办〔2011〕92号文件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九条
  4.《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
四条
  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四条
  6.《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
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