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销商在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额和承销额等因素,作为以后年度本市组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分别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1:
  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
  由于我单位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 (
   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首场/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 投标量(亿元) | 
| 标位1 【要素3】   |   | 投标量【要素4】 |   | 
| 标位2 |   | 投标量 |   | 
| 标位3 |   | 投标量 |   | 
| 标位4 |   | 投标量 |   | 
| 标位5 |   | 投标量 |   | 
| 标位6 |   | 投标量 |   | 
| 标位7 |   | 投标量 |   | 
| 标位8 |   | 投标量 |   | 
| 标位9 |   | 投标量 |   | 
| 标位10 |   | 投标量 |   | 
| 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