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编制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发展目标等内容,并及时公开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部门定期将资料送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及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对外公示拟支持项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五)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办公室根据有关会议审批意见出具书面告知函,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七)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委申请拨付资金的函,落实下拨引导资金。
国家和本市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进行,本区的组织申报程序参照(二)、(三)、(五)、(七)款执行。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材料,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发展目标、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可供评估的定量指标。拟实施项目对企业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的量化分析。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项目总投资、申请金额、其他资金来源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关专利证书、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