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这类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其签订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买卖合同,无需具备煤炭经营资格。各地不得要求或受理这些企业的申请,对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七、我省因煤炭资源富集程度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各州(市)煤炭行业发展不平衡,要鼓励引导一些有多年煤炭经营经验的企业到边远地区发展,保证边远地区的煤炭供应,支持当地经济建设。

  八、大中型煤炭经营企业要积极筹建自有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以便在今后的煤炭经营活动中真正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

  九、要积极引导部分大中型煤炭经营企业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增加煤炭的附加值。要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做到保障供给、优化结构、稳定数量、提高素质,推动煤炭经营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附:表格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格
云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

  申请企业(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监制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储煤场地面积(㎡)

 

从业人员(人)

 

专业人员(人)

 

行政主管部门(单位)

 

批准成立文件

文号及日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