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这类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其签订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买卖合同,无需具备煤炭经营资格。各地不得要求或受理这些企业的申请,对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七、我省因煤炭资源富集程度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各州(市)煤炭行业发展不平衡,要鼓励引导一些有多年煤炭经营经验的企业到边远地区发展,保证边远地区的煤炭供应,支持当地经济建设。
八、大中型煤炭经营企业要积极筹建自有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定,以便在今后的煤炭经营活动中真正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
九、要积极引导部分大中型煤炭经营企业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增加煤炭的附加值。要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做到保障供给、优化结构、稳定数量、提高素质,推动煤炭经营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附:表格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格
云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
申请企业(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监制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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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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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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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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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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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煤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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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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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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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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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成立文件
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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