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09〕649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原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证相关工作职能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切实加强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工作,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要求,结合当前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掌握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对经营规模大和依法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给予扶持;对持证不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上报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要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煤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
二、各州(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的规定,切实加强本辖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煤炭经营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改造工作,不断扩大经营规模。
三、各州(市)、县(市、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坚持“一取缔三禁止”。要把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重点由审批设立新的煤炭经营企业,转到全面加强现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推进结构调整上来,加大对无证非法经营、违规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整顿、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根本上改变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
四、各州(市)、县(市、区)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供给的需要方面,应主要依靠推进现有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重组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来实现,不应依靠煤炭经营企业数量的低水平扩张。各地在审查、上报新的煤炭经营企业时,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分两次集中受理各州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材料。
五、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控制数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对申请办证的企业在注册资金、储煤场地、计量与质检人员和设施配备等从事煤炭经营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把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