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4)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行业职代会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应当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5)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企业方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同管理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同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行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6)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工会应积极作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行业工会可在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
6.及时调处争议。对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同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工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调解、仲裁和依法裁决期间,工会应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依法有序解决争议的意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三、大力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形成三方定期协商工资等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机制,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和先进典型,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