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辽工发〔2009〕6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适应了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是加快建立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践证明,我省劳动关系三方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活动的重点,推广了大石桥市虎庄镇行业劳动定额和乡镇工资协商指导团典型经验,行业建立劳资共决机制,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形成了企业与职工“双赢”、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新局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使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