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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失效]


  (二)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相关手续;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聚集高端人才享受核心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北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优先办理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

  (一)协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为有需求的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上述人员就医实行预约专家门诊和导医服务,并协调办理住院事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公共委)

  (二)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无偿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信息。(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第十七条 结合核心区建设,在区政府设立的户外宣传资源上为重点企业协调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第十八条 区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授予“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企业名录在有影响的媒体整版发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获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淀区政府投资促进局重点企业事务中心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所需政府服务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获得“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若在获得奖励后发现有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停止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落实本办法相关措施的实施细则,报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及区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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