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由区委、区政府推荐的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企业名单确定后,由政府发文至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服务事项。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列入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卡》,重点企业凭卡享受区各有关部门服务绿色通道的服务。
第九条 重点企业优先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有关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给予先行先试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分类汇总企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企业负责人。(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政府部门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谊制度。区政府出面组织重点企业联谊活动,为企业间横向交流、商机互动提供平台。(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专用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重点企业可以凭服务卡或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必要时相关部门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企业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或经重点企业推荐并经区教委认可的核心骨干人员子女有入学需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 。优质教育资源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教委)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高端人才引进协调服务制度。
(一)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存档服务、预约或上门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