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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1日)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 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 B 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其中:

  (一)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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