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1日)废止北京市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使海淀区成为科技中介机构的聚集地,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专业知识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
(二)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常设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财务税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
(三)为科技中介机构有效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科技企业的机构,如行业协会、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联盟和组织等。
(四)金融及投融资相关机构参照其他有关办法执行,暂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