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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试行)
  2.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
  3.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1
  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
  实验室核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处。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有色、钢铁、化工、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烟草、食品药品等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属省属以上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
  (三)省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秘书处的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州市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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