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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八条 企业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或科研团队,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按企业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门的奖励,或列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5个企业;获得北京市级科技部门的奖励或列入市级科技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10个企业。

  第十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区内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转让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最多支持10个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并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对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者连续两年对区财政贡献前50名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其科研成果在昌平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区政府同类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内企业由昌平园管委会初审,各镇(街道)的企业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初审,科研机构由区科委初审。初审结果由区科委汇总并提出支持方案,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政府专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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