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
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实验室经济,加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昌平区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加快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昌平区的,并符合昌平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利用自建的实验室、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实验室、或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一体化的项目。
本条款所指的高校是指开设国家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市级以上科研机构。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将技术开发、中试的科技成果,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转化的项目。
第五条 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的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方式,在区内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企业以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给予50-200万元支持:
通过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的国家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