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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参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伤亡人员涉及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和解释工作。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镇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质量技监局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质量技监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质量技监局主管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由区质量技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有关行业的,则该行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应指派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连续性,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区质量技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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