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闸府发〔2010〕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四日
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地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