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其它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或移交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分析预测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在社区网站和闸北安监网站上及时公布辖区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六)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救援装备和设置紧急避难所,每年进行一次以上预案演练;
根据演练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每年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七)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资质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在社区居民中进行电气、燃气、防火、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八)根据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轻伤事故和险肇事故,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伤残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
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督促整改督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街道、镇履行辖区安全监管职责,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各街道、镇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装备配置)
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公场所不小于30平方米,办事制度和辖区安全监管基本情况应当上墙明示;
(二)配置台式电脑及网络传输装置、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移动存储器等办公设备;
(三)配备数码照相机、录音笔、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电笔、防爆电筒、钢卷尺等现场检查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