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行为的规定
(沪旅〔2009〕237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近期对本市旅游市场监测发现,部分旅行社在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旅游广告时涉及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并以虚假低价招揽旅游者、广告不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以旅行社营业部名义发布旅游广告等违规行为。此类情况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误导了旅游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本市旅游市场秩序。依据《
广告法》、《
旅行社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和《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旅游广告发布行为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旅行社不得发布超越核定的旅游经营业务范围的旅游广告。
二、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正常旅游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
三、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四、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应该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应对所设营业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得以营业部为主体发布旅游广告。
五、旅游广告中涉及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本市各旅行社应按规定自查自纠违规旅游广告;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规发布旅游广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