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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3.行业资质相关材料(复印件);

  4.中介机构上一年度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委托合同、协议(复印件);

  5.创投、担保等中介机构需提交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6.企业孵化器需提供在孵企业名单及租赁协议(复印件),直接参股在孵企业的需提供股权投资协议书和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设立昌平区中介机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昌平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六条 实施步骤:

  1.区发改委负责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初审方案。

  2.区中介机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对区发改委初审方案进行综合审议,提出终审意见。

  3.区中介机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将确定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中介机构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方案报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根据区中介机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可随时终止该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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