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为本区科技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鉴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通过一家企业给予5000元至2万元奖励(每笔奖励金额不超过被鉴证企业所付费用)。
第八条 为本区科技型企业通过质量、环境、安全、产品等体系认证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每通过一个认证给予1000元至1万元资金奖励(每笔奖励金额不超过被认证企业所付费用)。
第九条 积极鼓励本区企业孵化器引进高校和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注册1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进驻时间一年以上给予所在孵化器2万元资金补助;企业孵化器直接参股区内在孵企业,按参股资金额度的10%给予资金补助,每参股一家最高补助30万元。每年扶持孵化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投资融资、商业往来、信用管理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中介机构,每份报告给予500元资金奖励,每年受奖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积极吸引境内外行业影响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其总部或分支机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当年起,三年内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围绕本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策划、咨询、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根据贡献大小,择优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遵守国家、北京市关于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行业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向区发改委提交以下材料:
1.《昌平区中介机构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