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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昌平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中介机构服务本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中介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媒介作用,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形成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中介机构促发展的合作机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支持中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中介机构。区域外对服务本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为促进本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咨询、评估、认证、鉴证、评级、投资融资、创业服务、上市辅导、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为本区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提供服务的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按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30%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受奖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0家,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的创投公司,按照本年度投资融资总额度的3%给予资金补助;为本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本年度担保余额的1‰给予资金补助。每年受补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每家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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