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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0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6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400元。

  (四)区内在校的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予以全额报销。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二)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予以奖励600元。

  (四)对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10-20万元奖励,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起,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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