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0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受理阶段后,按5000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6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标准为400元。
(四)区内在校的中小学生申请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予以全额报销。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二)申请人上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单位上年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且专利申请量超过前年专利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专利申请起,每件专利予以奖励600元。
(四)对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10-20万元奖励,每年最多支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起,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