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昌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转化,根据《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在本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增量以及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的奖励。
第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奖励:
(一)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企业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四)发明专利项目。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