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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燕灌区窦各庄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

  响潭水库两干渠的区管渠段已在水库管理范围之内,不另划定。

  (三)镇(村)级工程: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扬水站、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划定。

  1.小(二)型水库主坝坝脚外50米,副坝坝脚外3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

  2.镇(村)级河道及排水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昌平区防洪规划》为依据划定。镇(村)附近或险工河段,镇(街道)可酌情另划定一定宽度的保护范围。

  3.塘坝、截流工程主坝坝脚外30米为管理范围。

  (四)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要求,水利工程蓝线由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级水库、河道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该工程的管理范围;两堤之间的河道及护堤地和无堤河道的设计行洪范围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排灌渠道及护渠地为渠道的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区政府决定。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建筑物;

  (二)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三)擅自在河道及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

  (四)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

  (五)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六)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七)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

  (八)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

  (九)在河道、库区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及种植高秆作物、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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