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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送区水务局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条 水利工程按照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市级水利工程:

  市级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区级水利工程:

  区级水利工程和跨镇(街道)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区水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报区政府批准。

  1.水库(闸):

  (1)桃峪口水库:

  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

  保护范围:主坝下游200米,溢洪道下游(到京密引水渠界),副坝下游100米为库区保护范围。

  (2)王家元水库:

  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

  (3)响潭水库:

  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

  (4)南庄水库:

  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

  (5)沙河闸:

  管理范围:以土地确权范围为准。

  保护范围:主坝和闸下200米范围、副坝外10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上游河道左、右堤上开口外各70米内为保护范围。

  2.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昌平区防洪规划》为依据划定。

  3.灌水渠管理范围:

  桃峪口灌区一干渠:右岸以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左岸挖方段上开口外3米、填方段外坡脚外2米为界。

  桃峪口灌区二干渠:右岸以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左岸以右路肩树为界。

  南庄灌区水库口干渠:左岸上开口外3米,右岸上开口外5米(或排水沟中心线)为界。

  南庄灌区小辛峰口干渠:左岸上开口外5米(或右路肩线),右岸上开口外3米为界。

  南庄灌区南庄口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

  王家园灌区总干渠:两岸上开口外水平距离3米为界。

  七燕灌区七燕干渠:挖方段为上开口外5米,有堤防段为外坡脚外2米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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