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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的,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管理。

  (一)市级水利工程:十三陵水库、京密引水渠、小清河和温榆河。

  (二)区级水利工程:

  1.水库(闸):桃峪口、王家元、响潭、南庄4座水库及沙河闸。

  2.河道:南沙河、北沙河、东沙河等13条。

  3.灌渠:七燕灌区七燕干渠、桃峪口灌区一干渠等10条。

  4.蓄滞洪区:南口蓄滞洪区、白羊城沟蓄滞洪区、高崖口沟支流蓄滞洪区、邓庄河蓄滞洪区、东沙河蓄滞洪区和沙沟河蓄滞洪区6处。

  5.调水工程:十三陵应急补水工程、半壁街骨干输水工程、马池口供水工程3处。

  (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

  1.水库:德胜口、水沟、南沟、南峡、羊石片、居庸关6座小(二)型水库。

  2.河道:舒畅河、幸福河、邓庄河等13条。

  3.排干渠:一排干、二排干、三排干等41条。

  (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

  1.塘坝截流(连拱闸)65座。

  2.权属范围内的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

  (五)区级水利工程管理权属变更,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市级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区级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由镇(街道)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镇(街道)负责。

  (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由村(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村(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区级水利工程和跨越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镇(街道)设水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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