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的,应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管理。
(一)市级水利工程:十三陵水库、京密引水渠、小清河和温榆河。
(二)区级水利工程:
1.水库(闸):桃峪口、王家元、响潭、南庄4座水库及沙河闸。
2.河道:南沙河、北沙河、东沙河等13条。
3.灌渠:七燕灌区七燕干渠、桃峪口灌区一干渠等10条。
4.蓄滞洪区:南口蓄滞洪区、白羊城沟蓄滞洪区、高崖口沟支流蓄滞洪区、邓庄河蓄滞洪区、东沙河蓄滞洪区和沙沟河蓄滞洪区6处。
5.调水工程:十三陵应急补水工程、半壁街骨干输水工程、马池口供水工程3处。
(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
1.水库:德胜口、水沟、南沟、南峡、羊石片、居庸关6座小(二)型水库。
2.河道:舒畅河、幸福河、邓庄河等13条。
3.排干渠:一排干、二排干、三排干等41条。
(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
1.塘坝截流(连拱闸)65座。
2.权属范围内的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
(五)区级水利工程管理权属变更,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市级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区级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镇(街道)级水利工程由镇(街道)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镇(街道)负责。
(四)村(企、事业单位)级水利工程由村(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管理经费由村(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区级水利工程和跨越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镇(街道)设水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