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昌平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水利工程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等,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本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昌平区防洪规划》,并与全区水利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环保、自然、生态的理念,由区水务局依据《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组织编制,经规划昌平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