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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修订)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三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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