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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代表对本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章 工作报告、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查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形成报告,并提供详细材料,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意见,交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本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市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区人民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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