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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修订)

  第二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和研究议案处理意见的时候,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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