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小组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采用专题审议,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区应当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预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一事一案,并应当写明议案名称、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